原告藤永清。
委托代理人范亮亮,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周超。
被告吴述喜。
审理查明:2010年10月9日,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郑周超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朋友沿东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中心医院后门将行人藤某撞伤,于2010年10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宜昌市交警大队认定郑周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11854元、医疗费13485元、死亡赔偿金7183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吴述喜辩称,肇事车辆系郑周超私自开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查明:肇事车辆车主系吴述喜,未办理行车证和交强险。
本院认为,被告郑周超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吴述喜系肇事车辆的车主,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行驶证,同时对车辆保管不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与实际使用人郑周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周超、吴述喜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936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共计1206元,由被告郑周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