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宗林。
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亮亮,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2010年9月15日上午,谭志卫搭乘工地上的车在正在修建的翻坝高速公路前往施工现场(联棚收费站处),因安全帽掉落地上下车捡安全帽时,被陈宗林驾驶的中型货车撞伤,受伤后谭志卫被送往宜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陈宗林支付医疗费20755.64元,谭志卫自付8970元。因本案发生在未完工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对事故未作处理。谭志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34040元。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在未完工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交强险不应赔偿。博高公司辩称,与陈宗林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强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比照适用本条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强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人身财产损失由被告陈宗林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关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及分项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谭志卫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博高公司系陈宗林的雇主,博高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强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谭志卫26273.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返还陈宗林垫付的医疗费207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谭志卫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谭志卫负担50元、陈宗林负担250元。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